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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章 第14章

武德七年(公元624年)四月,制定了均田租庸调法。

        唐初经济经过隋末战乱凋敝不堪,全国在籍的户口不满三百万,约相当于隋盛时的三分之一。黄河下游地区茫茫千里,杳无人烟,鸡犬不闻。为了能够重新召回流亡的农民在土地上进行生产,为了能从占有土地的人中征收赋税以解决财政来源问题,正常地运转国家机器,唐沿用和改良了北魏以来实行的均田制和租调制。

        武德七年(公元624年)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。前者的主要内容是:(1)授田根据户籍。规定三岁以下的小孩为黄、四岁至十五岁为小、中为十六岁至二十岁、二十一岁为丁、六十岁为老。户籍由县里每三年编写一次。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受田一顷,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、二十亩为永业田。老男、残废人、守寡的妻妾受田三十亩;户主均增加二十亩;以二十亩为这些人的永业田,余为口分田。(2)贵族官僚授田另有规定:有爵位的贵族从男爵到最高的亲王可分永业田五顷到一百顷。武官获勋从武骑尉到最高上柱国可分永业田六十亩到三十顷。职事官从九品到一品可分永业田二顷到六十顷。另外,中央和地方官吏还有职分田,将地租充当俸禄的一部分,最低九品小官二顷、最高一品官十二顷。各级官府还有公廨田,地租作办公费用。最高的中央官署可占二十六顷。(3)地少人稠受田不足的叫狭乡,地多人少受田足的叫宽乡。狭乡占口禁止过限,口分田只授半数,但可以在宽乡遥授土地。宽乡有剩田处,只要申报立案,可以经当地官府批准超额占田。官人永业田和勋田要在宽乡授给。(4)永业田不再收还,可传给后代;口分田死后还官;职分田离任时移交下任官员。(5)严格控制土地买卖。一般卖口分田要受到刑罚,财产没收,地还本主。但平民有身死家贫无法埋葬的,准许将永业田出卖;迁往宽乡和卖充邸店、住宅、碾磑的,并准出卖口分田。官人赐田和永业田可以出卖。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法定本人应占的数额。

        唐的均田制是在隋末土地占有关系混乱的前提下施行的。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,但实际上土地的占有状况、来源以及所有权呈现了复杂的情况。对于没有受触动的地主土地,不管超过法定数额与否,通常是不去干涉的,实际上只不过有个均田名义。对贵族官僚,则用这个名义允许他们占有大量土地。一部分农民从地主手中夺得一部分土地,唐使之通过均田令“国有化”;也有一部分无地或少地农民因实行均田令而得到一定数量的土地。“均田”决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均分配田地,也不保证每个农民占有的土地数目都符合法令上的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 租庸调制与均田制相适应,规定:丁男每年向政府交纳粟二石或稻三石,叫“租”。交纳绢或其他绵三两,丝织品二丈,或交纳麻三斤,布二丈五尺,叫“调”。丁男每年服徭役二十天,闰年加二天,若不去服役,每天折布三尺七寸五分或绢三尺,叫“庸”,也称“输庸代役”。中男授田的要服役并纳租调,成丁后,服兵役。

        唐代规定,如政府需要额外加役,加役十五天,免调;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。每年最多不超过三十天额外加役。租庸调法还规定了依照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减收或免收的具体办法:水旱虫霜灾,十分损四成,免租;损六成,免租调;损七成,全免课役。唐达官贵族享有免除租庸调的特权。除租庸调外,还有两种附加税:一种是户税,按户等征收。初分三等,唐太宗时改为九等,主要是收钱。另一种是地税,王公以下按田数亩税二升。贞观二年(公元628年)初设时名义上是义仓储粮以备灾荒救急,但久而久之成为正式税收。

        唐代的赋役令规定了最高限度的服役时间,以庸代役的办法也逐渐成为通常的制度,这些都使农民能够有时间专心从事生产。但租庸调的固定额是以均田令授田足数为标准计算的,一些狭乡的农民得不到足数土地,仍要交纳满额的租庸调,实际上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。

        唐的统治者李渊、李世民以及许多唐初期的大臣都亲眼见到隋朝的覆灭,并经历了激烈的阶级斗争,这些人具有不凡的阅历和丰富的经验,特别是唐太宗时君臣经常以隋亡为鉴,探求巩固封建政权的理论和方法。在此前提下,上述的各种政治、经济、军事、法律制度的正确制定,使重新统一的政权得到巩固,封建国家的中央集权比隋朝更加强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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